官名。民国时,兼理司法事务的县政府,设承审员,帮助县长审理诉讼事件。承审员由高等法院委任。民国二十五年县司法处成立,改称承审员为审判官。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凡未设法院的各县,应属初级审判厅或地方审判厅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案件,均由县知事审理。助理审判事务的有承审员,员额至多三人(地方事简的可以不设),由知事选谙熟法律者为之,审判案件,由县知事与承审员共同负责。承审员之下,并得设书记员一至三人及承发吏、检验吏等,均受县知事与承审员的监督。国6*民6*党政府时期,在未设地方法院的县亦设承审员以佐助县长掌管审判事务。属于初级管辖案件由承审员独自审判,由其本人负责,属于地方管辖案件,得由县长交由承审员审理,由县长与承审员共同负责。
编置司郎中:
官名。清末法部编置司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三人,正五品,奏补。掌本司事务。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