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三日(1898.6.21)河南豫丰公司与英国福公司在北京签订。凡二十款。主要内容:(1)允福公司专办怀庆及黄河以北各矿,六十年为限;期满各矿归中国,不求给价;华绅富商如先期将某矿股收至四分之三即收回该矿。(2)所有矿产照出井价,值百抽五归中国;除官利、公积外净利提二十五分归国家,余由福公司分配。(3)中国与他国战争,福公司听中国号令,不得接济敌国。
南公:
书名。战国楚南公撰。汉书·艺文志著录三十一篇,列于阴阳家。太平御览·逸民部袁淑真隐传曰:“南公者,楚人也,埋名藏用,世莫能识,居国南鄙,因以为号,著书言阴阳事。”隋书·经籍志已不著录。久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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