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1896.6.5)订于北京。凡八条。系中国委托法国费务林公司承包修筑广西龙州至镇南关铁路工程的具体规定。二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又订有《中法龙州至镇南关续立铁路合同》,进一步落实有关事宜。
还官田:
明代官田之一种,即赐给功臣后又收回之田地。明初,凡勋戚皆赐官田,以代常禄。后因事故,将赐田还官。洪武初,苏州一府达二百余顷。洪武二十五年1392,命仍给公侯岁禄,所有赐田皆收归于官。
历史知识清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1896.6.5)订于北京。凡八条。系中国委托法国费务林公司承包修筑广西龙州至镇南关铁路工程的具体规定。二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又订有《中法龙州至镇南关续立铁路合同》,进一步落实有关事宜。
还官田:
明代官田之一种,即赐给功臣后又收回之田地。明初,凡勋戚皆赐官田,以代常禄。后因事故,将赐田还官。洪武初,苏州一府达二百余顷。洪武二十五年1392,命仍给公侯岁禄,所有赐田皆收归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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