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中法停战条件》,又称《中法和议草约》。法国诱胁清政府订立的关于停止中法战争的协议。光绪十一年二月 二十九 日(1885.4.4),由清政府谈判专使英籍税务司金登干与法国外交部政务司司长毕乐(A.Billot)签于巴黎。凡三款,另附《释义》五条。主要内容:(1)清政府允批准前订《中法会议简明条款》;(2)双方“俟必须之命令能颁布及奉到后即行停战”,中国撤还驻越东京军队,法国撤除对台湾封锁;(3)法国派员赴华商定条约细目和双方撤兵日期。
埠商运销:
引盐法之一。清官府于广东各地沿河沿江各设盐埠,为销盐之集散地。各埠择招殷户盐商数人充当埠商,埠商各有埠地,办引纳课,负责承运行销引盐。例三年一换,优者可永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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