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蚕的一种方法。浙江湖州一带,为节省蚕筐,常在蚕大眠以后,将之放于地上饲养,故名。清《广蚕桑说》认为蚕具不足者可在地上设“蚕仓”以代,“蚕仓制度,择室之明亮者,打扫洁净,以坚厚土砖散置其中,使布叶者有立脚处。仓边用厚木板围好,再以稻草截作寸许者,匀铺地面,而以蚕匀铺其上”。并提出一些具体放养要求。
封驳:
大臣见皇帝诏敕有不便者举驳而封还。汉代已有此例,但无定制。亦称“涂归”。唐制,奏驳正之目,由门下省给事中掌之。宋代规定,皇帝制敕行下之前设官检查舛误及有所不便事,许以封还、驳正之权。明代则为六科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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