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共二十三条。规定各省于省城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乡镇村市酌设分所。主要从事阐明农学、创制农具、改良农产、编译农书等活动。此外规定了有关农会人员数额、董事资格、经费来源及开支等。
司空啬夫:
官名。一说即邦司空或县司空,或谓系专指管理刑徒制造大车之官吏。战国时秦国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大车殿,貲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历史知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共二十三条。规定各省于省城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乡镇村市酌设分所。主要从事阐明农学、创制农具、改良农产、编译农书等活动。此外规定了有关农会人员数额、董事资格、经费来源及开支等。
司空啬夫:
官名。一说即邦司空或县司空,或谓系专指管理刑徒制造大车之官吏。战国时秦国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大车殿,貲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历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