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记大过和记过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三等。国6*民6*党政府在抗战以前规定,公务员考绩总成绩列第五等者得受记过处分。
理刑知县:
明朝任官制度中的一种试职。考满知县因考选或被荐举入都察院,带原职理刑半年,然后实授监察御史,故名。
历史官职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记大过和记过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三等。国6*民6*党政府在抗战以前规定,公务员考绩总成绩列第五等者得受记过处分。
理刑知县:
明朝任官制度中的一种试职。考满知县因考选或被荐举入都察院,带原职理刑半年,然后实授监察御史,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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