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名。唐律六赃之一。指主管官吏受人财而枉法的赃物。唐律规定,赃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徒一年),十五匹绞。
陆琼:
537—586 南朝陈吴郡吴县今江苏苏州人,字伯玉。博学善属文,陈永定中,州举为秀才。天嘉中,以文学转兼殿中郎。太建中,累迁太子中庶子,领步兵校尉、大著作,撰写国史,成陈书四十二卷。后主时,除度支尚书
历史知识罪行名。唐律六赃之一。指主管官吏受人财而枉法的赃物。唐律规定,赃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徒一年),十五匹绞。
陆琼:
537—586 南朝陈吴郡吴县今江苏苏州人,字伯玉。博学善属文,陈永定中,州举为秀才。天嘉中,以文学转兼殿中郎。太建中,累迁太子中庶子,领步兵校尉、大著作,撰写国史,成陈书四十二卷。后主时,除度支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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