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漕船允许运军、舵工、水手附载之土特产物品。可沿途售卖,所过关津,免予输税,为优恤运军之规定。每艘漕船运军可附载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1729)加增四十石,并允许舵工二人每人带土宜三石,水手无论人数,每船带土宜二十石,合计每船允带土宜一百二十六石,永为定例。乾隆三年(1738)又准漕船回空可附载梨、枣等六十石,沿途售卖。
征欠司:
见“都理欠司”。
历史知识清代漕船允许运军、舵工、水手附载之土特产物品。可沿途售卖,所过关津,免予输税,为优恤运军之规定。每艘漕船运军可附载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1729)加增四十石,并允许舵工二人每人带土宜三石,水手无论人数,每船带土宜二十石,合计每船允带土宜一百二十六石,永为定例。乾隆三年(1738)又准漕船回空可附载梨、枣等六十石,沿途售卖。
征欠司:
见“都理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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