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募役法、雇役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中新政之一。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十月颁行。其法的基本原则为计产定赋,改差役为雇役。具体规定:①城乡按家产多少分别划分户等。当役人户各按户等高下纳钱,称“免役钱”,而不再被差派服役。坊郭户、宫户、女户、单丁、未成丁及寺观户六类旧无差役人户,也按户等交纳相当同等民户役钱之半,称“助役钱”。又为防水旱年景役钱欠搁,而各多取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②衙前、户长等役改差派为召募,而酬以雇值;里正、耆长、壮丁仍轮差乡人,而分别减免其应纳役钱。③过去用以酬奖衙前之榷卖坊场河渡等,改由官府专卖专营,以其钱补雇役开支。④户等每三年或五年重新核定一次。按户等所纳免役、助役、宽剩诸钱都分两次随夏秋二税一起交纳。役钱征收额由各州县视当地所需雇值多少确定。此法的颁行有利于农民趋时赴事和抑制官僚豪富的特权。
秦律: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制定的刑法。商鞅变法时,把李悝在魏国制定的法经移植到秦国,改称秦律。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秦国原有刑法的基础上,吸收了各国有关的法律条文,对秦法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一套更加严密更加残
历史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