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名。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刑部规定:凡命官徇私情监禁无辜之人非理致死;亲自用杖拷打及违法决罚,或审判已终而非理行刑,使已勘断犯人导致残疾,谓之“残酷”。
掌仪署:
官署名。元置。属徽政院。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始置,属詹事院。掌有关户口房舍事务。三十一年,改属徽政院。泰定帝泰定元年1324,改典设署。有令、丞。
历史知识刑名。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刑部规定:凡命官徇私情监禁无辜之人非理致死;亲自用杖拷打及违法决罚,或审判已终而非理行刑,使已勘断犯人导致残疾,谓之“残酷”。
掌仪署:
官署名。元置。属徽政院。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始置,属詹事院。掌有关户口房舍事务。三十一年,改属徽政院。泰定帝泰定元年1324,改典设署。有令、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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